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团队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审核职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起司法鉴定错案,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农民工李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导致腰椎骨折,经医院手术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某建筑公司和工程分包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提出了伤残等级等项目的司法鉴定申请,内乡法院司法技术团队按照相关程序将该案委托至南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三周后,司法技术团队收到了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该团队负责人系资深法医鉴定人,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后,很快发现了疑点,鉴定书中所述:“原告李某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2款之规定,确定为十级伤残。”看似天衣无缝,无可厚非,但经认真审阅手术记录后发现,李某不但有椎体骨折,同时合并有棘突和椎板的骨折,棘突和椎板属于椎体的附件,根据此情况,应适用上述标准第5.9.6.2款之规定,属于九级伤残。
内乡法院司法技术团队迅速将此情况反馈至司法鉴定所,鉴定所经认真复核后采纳该院司法技术团队的意见,并出具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虽然只差一个等级,但体现在赔偿上却相差七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专业性较强,证明力较高,不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有司法技术审核职能,绝不能只当委托鉴定的二传手。多年来,内乡法院司法技术团队一直秉持这一要求,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次发现并纠正司法鉴定错案,较好地完成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司法技术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内乡法院 聂传青 吴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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